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计算

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与李军民、李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23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继光,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满,该大队法律顾问。
被告李军民。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军民。
被告张永正。
被告宋乃云。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诉被告李军民、李某、张永正、宋乃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4日16时,原告的协管员张雪琴被37路公交车挂倒后死亡。2012年3月,被告在原告的协助下向郑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获得公交总公司死亡赔偿金、丧葬、精神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330000元。2012年4月,被告再次以工伤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结果: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53970.50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533.12元。原告认为,被告一事二赔,影响了原告主张权利,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50000元;2、不予支付被告从2013年2月开始至2016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533.1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2、2012年郑仲第2473调解书一份;3、被告仲裁申请书;4、收款条一份;5、事故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1、原告称不可以二者兼得是完全错误的。二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一个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另一个是基于侵权事实的发生,被告均有权主张权利;2、原告称一事二赔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答复意见。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索赔符合规定。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常住户口登记卡三张、证明二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二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亲属张雪琴与原告之间系聘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1080元。2012年1月4日16时,张雪琴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3月,四被告申请仲裁,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予以赔偿,经调解,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四被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330000元。该款项已经履行完毕。2012年2月3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雪琴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该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2012年4月,被告再次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本案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50000元。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第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四被告丧葬补助金1777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支付被告李某被拖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6397.44元;从2013年2月开始至2016年1月,原告每月支付李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33.12元。原告认为被告一事二赔,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50000元;2、不予支付被告从2013年2月开始至2016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533.1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张雪琴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死亡,是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而作为劳动者,张雪琴与用人单位即原告之间是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所以,四被告作为张雪琴的近亲属,在得到侵权人的民事赔偿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原告应当按照规定向四被告支付各种补偿。张雪琴的工资低于2011年郑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故按照2011年郑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541元/年的60%计算为1777.05元。被告李某尚未成年,符合受供养亲属的条件,原告应当按照张雪琴月工资30%的标准从张雪琴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抚恤金,至李某成年止。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1810元/年计算20年。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军民、李某、张永正、宋乃云丧葬补助金1777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
三、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支付自2012年3月开始支付被告李某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533.12元,至李某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卫青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工伤赔偿计算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