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8-24 浏览量:16611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1876号
原告金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超。
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仅认识三天便于××××年××月××日在郑州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在生活琐事上极其强势,不尊重原告。2011年3月原告无法忍受遂离家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婚后感情良好并育有一子,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两页。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本六页、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以及家庭组成;2、堂李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三号四号各一份,证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款发放及安置标准。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对户口本真实性无异议,对出生证明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2安置方案字太小看不清,不予质证。
经审查,证据1系原件,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与不能证明被告的目的,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服务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儿子金楷伦于2011年12月4日出生。庭审中原告称不知金楷伦不知是否是其所生,但经本院释明并不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现原告以被告不信任、不尊重原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不信任、不尊重原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彼此宽容谅解、互敬互爱,共同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涛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