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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8-24 浏览量:16622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4021号
原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僧白信,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晓芳,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某。
原告苗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僧白信、被告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高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一直赌博成性,无责任心,经原告多次劝说均无果,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告以被告婚后好赌、无责任心、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保证书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夫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好赌、无责任心、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彼此宽容谅解、互敬互爱,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房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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