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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2 浏览量:1664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民一初字第495号
原告职某。
被告王某。
原告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在新乡市获嘉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期间原、被告接触不多,了解甚少,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阴晴不定,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并对被告谩骂,甚至是大打出手。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仍对原告谩骂、殴打,以致原告多次回娘家居住。在父母劝说之下,为了将来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委曲求全和被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孩子出生后,被告仍不改变其先前的行为,并且对孩子不管不顾,未尽到一点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无法与被告生活,于2011年2月28日便带孩子回原告老家XX县XXXX街生活至今,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甚至更换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婚姻记录证》一份;二、居委会证明一份;三、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四、证人证言一份。
被告王某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年××月××日在河南省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年××月××日生育一男取名为王某甲。2013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称双方经常吵架、打架,感情破裂,原告自2011年2月28日起一直住在原告父母家中,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也一直未和被告联系过,也未看望过孩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也一直未和原告联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2011年2月28日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未抚养过孩子,应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婚生子年龄尚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对孩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数额,原告请求抚养费每月800元,数额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职某和被告王某离婚。
二、孩子王某甲由原告职某抚养。被告王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18周岁止。被告王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职某应予以协助。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代理审判员  付娇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怀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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