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8-24 浏览量:16673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6115号
原告孔某。
被告李某。
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瑞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无故怀疑原告,经常将原告撵出家门。原告有××,被告拒绝出钱给原告治疗,村里发给原告的应得款项,被告也独自占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被告李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无实质性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偶尔为家庭琐事争执,但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处理好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玲军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