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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8-24 浏览量:18773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开民初字第5816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郭元相。
被告王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元相、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郑州高新区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工作,也不经常回家,女儿郭佳怡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看,被告未尽到父亲责任。现被告已外出一年没有回家,还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父亲借走2.4万元。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郭佳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结婚,女儿侯佳欣于2008年10月23日出生。双方因婚后生活存在矛盾,遂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原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四页以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儿,夫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彼此宽容谅解、互敬互爱,共同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 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汪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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