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申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24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34号
原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
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婚生女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感情不和多年,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二份。
被告提交答辩状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申某离婚,女儿李某乙由原告申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申某负担;婚后两套房产,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沙口路115号院6号楼东4单元47号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位于金水区司家庄西街8号院3号楼2单元25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承担。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双方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原告申某名下有位于金水区司家庄西街8号院3号楼2单元25号房产一套,被告李某甲名下有位于金水区沙口路115号院6号楼东4单元47号房产一套,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在价值观、人生观方面产生分歧,加之沟通不及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及时处理,被告在国外工作生活多年,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提出的财产分割和婚生女李某乙的抚养意见,原告申某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原告申某名下位于金水区司家庄西街8号院3号楼2单元25号房产所有权归原告申某所有;被告李某甲名下位于金水区沙口路115号院6号楼东4单元47号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李某甲所有;
三、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申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卫青
审 判 员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丽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