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杜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24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杜某。
被告高某甲。
原告杜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因长期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男方有家庭暴力倾向,几次把原告打得住院,双方分居已六年有余,平时家里费用由原告一人承担。故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合,故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诉讼来院,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被告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考虑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婚后近三十年的夫妻生活,双方已建立深厚的夫妻之情。婚姻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对离婚问题应慎重对待。如双方能考虑组成一个家庭的不易,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荣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