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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8 浏览量:1877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157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高廷俊,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廷俊、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年××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有孩子七人,被告有孩子五人。结婚时双方约定均不带子女。1997年原告在孙八砦办了一个小加工厂,并购置了房屋,被告陆续把自己的孩子搬到孙八砦,自此夫妻终日吵闹,
感情破裂。2008年2月,原、被告分居。原告于2010年3月和2011年3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位于本市孙八砦2号院6单元2楼北户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地下室一套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子女问题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出现恶化。2010年3月和2011年3月,原告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2年4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被告张某现身患××。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二十余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子女问题出现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对方一个维系夫妻感情的机会,同时也应多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处理好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且原、被告年事已高,正是需要互相照顾,相扶偕老的时候,尤其被告身患疾病,更是离不开原告的照料。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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