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3号
原告付某。
被告杨某,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原告付某诉被告杨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杨雯,2010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2套。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2、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1份;3、房屋所有权证1份、郑州大学盛和苑住房通知单和房款收据2张。
被告杨某辩称:被告在服刑期间,最大的精神支柱,也就是家庭,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杨雯,现正在学校就读。2010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其后,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石。本案中,被告现正在服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鉴于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有一个正在学校就读的孩子,原、被告应当互相体谅,相互理解,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也给被告一个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锋
代理审判员 夏 鹏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