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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8 浏览量:18114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62号
原告汪某。
被告周某。
原告汪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不断,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已分居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1、不同意离婚;2、没有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不久原、被告双方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如果双方互谅互让,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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