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9 浏览量:1811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于××××年××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双方草率成婚,婚后矛盾不断且被告自2011年8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双方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即离家出走。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如果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的生活及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均无益处。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于斌与被告李真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林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