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履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刘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8-24 浏览量:18116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2278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董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甄某。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夙、崔云娜,被告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松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郑州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已经结婚五年有余,因被告的身体原因至今未生育。被告不仅不能生育,还对原告及其家人非常冷漠,无心顾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故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2.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五张,证明被告患原发性不育。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申请单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的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每次就诊均有原告陪同,故双方夫妻感情很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申请单中患者姓名为李娜,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认定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未能生育,原告和被告为此多方就医,但至今未果。原告以被告未能生育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精神创伤为由,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彼此宽容谅解、互敬互爱,共同为家庭着想,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青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