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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13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92号
原告景某。
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监狱。
原告景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现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广晓,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取名吕某乙,次子取名吕某丙。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被告整天不务正。2006年3月31日,被告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2008年2月2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0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服刑期间。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吕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吕某丙18周岁。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把孩子送回老家,由我父母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丙。2006年3月31日,被告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2008年2月2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0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服刑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2011年8月31日,崔来对被告吕某甲女友张华云的理发手艺不满与张华云发生争吵,后被告吕某甲伙同他人在顺义区河南村南口附近,与崔来互殴,将崔来打致轻伤。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务正业、经常犯罪,且与婚外女性同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屡次犯罪,现仍被羁押,且与婚外女性相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吕某乙、吕某丙尚未成年,被告现被羁押,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吕某乙、吕某丙由其母亲景某抚养比较妥当。关于孩子的抚教费,待被告吕某甲出狱后可另行主张。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景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吕某乙、吕某丙由原告景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景某负担75元,被告吕某甲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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