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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661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43号
原告白某。
被告席某甲。
法定代理人席某乙。
原告白某诉被告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在巩义高中就读,被告席某甲的父亲席某乙隐瞒了被告患××情,提出供原告上大学,毕业后就嫁给被告的条件。××××年原告还没有大学毕业就被席某乙领着同被告领了结婚证。婚后才发现被告从1990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靠吃药维持,没有任何民事能力,不能劳动,不能进行夫妻生活,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原告还经常受到被告父亲席某乙的殴打、虐待,自己的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档案;2、病例两份;3、××证明;4、照片一组。
被告席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与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明有:1、书面证明12份;2、白某书信两封;3、欠条、收条、证明等6份;4、保证书9份;5、照片两张;6、起诉离婚底稿;7、报案材料(短信记录);8、公开信一封;9、照片四张;10、对话记录一份;11、原告白某陈述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女儿席白某。原告因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于2011年4月离家,后被告因××复发住院治疗,至今尚未出院。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席某甲婚前患有××,原告白某婚前在被告席某甲之父席某乙资助下完成学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曾长期接受被告之父资助,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且育有女儿,双方均应珍惜感情,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现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更应对被告加倍呵护,使被告尽快康复,重新感受家庭温暖,原告提出离婚,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白某与被告席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书冉
代理审判员  夏 鹏
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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