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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我在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付款一万六千元,商场另赠一价值一千五百元的数码相机,说性能良好,是新出的产品。但当我拿于家中,给家人拍照时才发现,相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拍出的照片人像模糊,变形。后我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以此相机属赠品为由不予更换,请问,商场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判断赠品是否也应当保证品质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已经将该产品的瑕疵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如果没有告知,经营者必须按照正常的品质保证义务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如果已经告知,经营者可以在告知的范围内免责。但即使是已经告知瑕疵,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至少应该符合同类商品或服务通常所具备的性能和质量,这是交易目的、公正原则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否则连商品最基本的性能和质量都不具备,根本不能在市场上交易,这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商家并没有告知相机存在瑕疵,还说明是性能良好,所以没有免责的情况,而且即使告知存在瑕疵,商家提供的相机完全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成像,此种情况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是你合法、合理的要求,商家不能以是赠品为由拒绝更换。
 254  2022-11-01
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84  2022-03-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知悉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594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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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司机,今年5月应某家酒店招聘成了专职代驾员。5月6日晚21时,我受酒店老板指派为一饮酒后的顾客代驾,送客途中因避让行人过程中与相行的拖拉机碰撞,致车上顾客受伤、车辆前保险杠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万余元。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现顾客提出要求酒店赔偿全部损失,而酒店认为造成的损失应由我负责赔偿。请问,我作为酒店的代驾司机负有赔偿责任吗?
 288  2023-01-04
杨某骑一摩托车在县城大道行驶,与秦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秦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杨某妻子认为,杨某在该镇打工多年,其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经济来源均在该镇,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秦某认为,杨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赔偿费用。请问,秦某应按何种赔偿标准赔偿?
 206  2023-01-04
2018年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肇事者车辆是借的且有驾驶证,法院判决车主无责,现在肇事者以没钱为由拖到现在,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起诉原车主让他赔偿吗?谢谢!
 247  2022-11-30
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法律意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439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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