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入职后一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法律意见】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另外,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隔离者以及其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意见】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者,劳动合同应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又或者因为新冠导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我们建议,只有在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在劳动用工上如何做才能合理合法?
【法律意见】首先,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其次,如果是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如果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受疫情影响,与单位约定的工作无法时行,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吗?
【法律意见】不可以。
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需要有法定的情形,而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因为此种做法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相应的工资发放规定,此情形下,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人社厅对于该情形,也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不过关于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有些地方也有特别的规定,此情形下要看当地的政策。
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约定的试用期将届满,如何处理?
【法律意见】我们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在试用期届满前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全国律协对于类似的情形,建议“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将延迟复工期确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将延迟复工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延迟复工期内企业按5号文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第三种方案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均有利,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我们认为,试用期不得延长也不得多次约定,是试用期适用的基本规则,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同时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量不要延长试用期,也不要多次约定试用期,而是应在约定的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满正式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