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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浏览量:18073 律师: 张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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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权要求你承担保责任
第一,由于你和债权人之间已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可知你和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权已成立。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成就,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他的债权。
第二,由于你们之间的抵押权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故在抵押期间如果你未经债权人同意把抵押物处分给第三人的,其行为构成违约,需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诉讼攻略: 如果借款合同(包括借据、借条)已过诉讼时效(法律保护期限),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你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担保责任应免除的应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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