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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吗?要坐牢的那种

发布时间:2019-09-20 15:05:39 浏览量: 律师:张燚梅

案情简介:

高先生本在事业单位上班,有一妻儿,家庭美满。一天,单位派高先生和同事查女士去外地出差,这本只是一件再寻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没想到,高先生和查女士发生了关系,这被查女士的老公知道了,她老公忿忿不平,誓要追究高先生的法律责任,报警声称高先生强奸,高先生从此住进了铁栏之内,任凭高先生的老婆在外面怎样努力,都没有换的查女士的谅解书,最终,高先生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高先生的妻子也起诉离婚。高先生原本事业稳定,家庭幸福,没想到,一夜之间,工作没了,家庭没了,自由也没了……

以案说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律师观点: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但是,在实操中,由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性,在事后很难判断事发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出现很多事前同意,事后反悔,仍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坐牢来的猝不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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