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5 08:50:47 浏览量: 律师:赵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若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因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否为子女改姓?另外,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更改子女姓名的约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更改子女姓名的约定实为对对方权利的剥夺,该约定与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且改姓属于户籍管理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四、如果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怎么办?
(一)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二)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