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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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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潮律师
宗海潮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20年

执业证号:11101200310802728

法律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借贷纠纷   买房纠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三期26层

教育背景:
2001-2003  英国埃克赛特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法学院 国际商法 法学硕士;
1997-199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民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肄业)
1992-1993  华东师范大学 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硕士研究生(肄业)
1987-1988  司法部首期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培训中心 英语及普通法班 毕业  
1983-1987   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法 法学学士

主要执业领域:   

      宗律师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盈科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盈科全国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欧美同学会会员,欧美同学会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理事,全英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协反倾销反垄断委员会会员,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事法律中心首批调解员。


      宗律师1987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3年毕业于英国排名前十的Exeter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专业。

      在长达26余年的执业期间,宗律师主要处理涉及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破产法、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国际贸易、国际税务筹划、商业侵权、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其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商务与法务谈判、诉讼与仲裁、非诉讼调解以及在为香港中银集团、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等“中银系”客户担保债权追偿法律服务中,创造性地运用单方法律行动,通过一系列债权、债务、股权重组等法律操作,为客户实现债权超额追偿。

      执业期间,承接办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以及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并购、公司清算、公司债权金融债权追偿,还有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谈判、法律论证、纠纷解决等,打下了坚实的法律执业基础,积累了大量的诉讼、仲裁与非诉讼谈判解决纠纷的经验,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界人脉。

      在办理大量案件的同时,宗律师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专门研究当时企业之间、银企之间盛行的“三角债”(金融不良资产的前身)的解决方案,并于1994年在司法实务界首倡不良债权的“商业收购法”,(见1994年中国律师杂志第5期),为大约1996、1997年开始的第一波“债转股”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随着国家要履行在2006年底前对外资开放银行等金融业的入市承诺最后期限的临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相继成立了各自的资产管理公司,对整体4万亿巨额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基于大量不良债权追偿的实务操作经验和实例,宗律师还从宏观以及法律的角度为四大银行专门设计了一套(三个)独特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追偿和化解方案(见方案一)。在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应用当时还不知为何物的情况下,该方案通过债权集中追偿、集中对冲、集中清算等方式,快速解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债权。该方案受到中国银行总行的高度评价(见中国银行授信部2006年回函)。

      事实上,早在1995年,宗律师就代表债权人参加青岛一家机械制造厂的重整清算案的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7年,宗律师代表股权收购方以“代理人收购”的方式收购一家汽车配件制造公司。经过在两级法院和国家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长达两年半的争夺与论证,成功将股权变更到委托人名下。该案争论的焦点和成功解决经验写进了2006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对公司治理和公司并购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和实操经验。

      1998年,在代理一起进口押汇案中,为一家拖欠建行巨额押汇款的粮食进口企业成功应对建设银行的诉讼追偿。虽然债权银行恼羞成怒,该粮食企业最终也没有避免解散与清算的结局,但双方达成和解,大大减少了客户的损失。

      1991年起,宗律师长期担任香港中银集团中银直接投资有限公司在山东最大的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外担保追偿案中(2000年6-9月),鉴于被担保人除了拖欠该公司8000余万元的担保债权外,还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有三个亿左右的银行贷款不能偿还,如果公开提起诉讼,其他两家银行也必定跟进操作,债务人必然申请破产还债,则委托人最多能够获得20%的受偿。


      面对客户8000余万元担保债权可能大部分无法追偿、香港大股东请求检察机关追究客户法定代表人渎职罪的困难局面,以及,被担保人事实上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客观事实,宗律师独辟蹊径,创造性地设计了一套债权、债务、股权、资产重组等非诉讼操作方案提交给客户论证。香港中银集团中银直接投资公司、山东中行等客户非常重视,慎重研究并通过了该套方案。


      在这起涉及13方当事人包括香港中银集团、中行某省分行、工商行某市支行、交行某市支行等多家银行的隐性破产追偿案中,宗律师通过股权转让、股份质押、债权转让、债务抵销、债权债务重组等多种法律工具、法律制度的运用,以及长达半个月合纵连横的游说,使一起风险巨大的债务追偿转破产诉讼案转化为债权、债务、股权、资产重组等非诉讼单方法律行动操作案,不仅使己方掌握了主动权,不战而屈人之兵,为客户避免了近亿元的经济损失,避免了近百万元的巨额诉讼费用,有效避免了诉讼可能给客户带来的潜在破产还债风险与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中银系”客户的合法利益。此案的方案设计及成功操作不仅受到“中银系”客户及关联当事人的赞誉,也获得了法学界及律师界同行的好评(见2004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2005年在中信房地产与香港卓越集团“厦门中信广场”合作开发建设违约与清算仲裁一案中,代理中信房地产获得了95%的仲裁支持,坚定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开始,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国家战略的实施,为中国企业主要是上市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12年,在为国家电网山东建设集团收购印尼煤矿法律服务过程中,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的好评,法律意见为客户采信。


2015年,为中投亦庄公司收购美国硅谷科技产业园提供法律咨询和交易结构设计方案


2014-2016年,多次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房地产调控、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清理“僵尸企业”、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等深化改革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中央深改领导小组提出改革建议方案,部分方案获得了很好的反馈和实施效果。


2017年9月,宗律师团队受托为河北一家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事务提供方案设计和操作、相关法律文件起草等法律服务。目前该项目还在自主清算阶段(避免被迫进入司法清算是法律服务团队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公司治理关系理顺、法律隐患排除、大小股东矛盾冲突协调、与当地政府关系理顺与谈判、清产核资、债权债务清理、股权与价值评估、企业合并与重组、资产整体处置方案正在有序推进。
   
      十几年来,宗律师为国家投资公司、澳大利亚全球贸易公司、国家电网山东建设集团、山东鲁能、亿利集团、大拇指环保、德国佛莱德尔(上市公司)、德国PALIS(后为蒂森克虏伯收购)、新加坡利星行、中信房地产、日本丸红、烟台万华、韩国金融人协会、中信药业、美国TIMKEN、河北金华等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私营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处理的相关领域的项目与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中石油下属酒店集团与雅高集团合资合作谈判案(2017-);
2、 河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股权重组、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资产处置与税收筹划项目(2017);
3、 中国银行总行 重整与清算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 (2017)
4、 招商银行总行 涉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 (2017)
5、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   债权清收 法律顾问(2017)
6、 中烟总公司 涉外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
7、 亿利洁能科技 股权并购 北仲仲裁案(2016-2017)
8、 国投美国硅谷工业园区资产并购项目  前期法律咨询和交易结构设计(2016)
9、 澳大利亚环球贸易公司 独资企业资产转让案(2016)
10、 雅高酒店管理集团和国内一家酒店管理集团的合资合作项目谈判(2016);
11、 国家电网山东建设集团海外投资并购案   法律顾问、交易结构设计与涉外谈判(2010);
12、 韩国金融人协会 外保内贷业务 法律审查与见证(2008);
13、 中信房地产与香港卓越房地产 厦门中信广场 合资合作合同 违约与清算 仲裁案(2007);
14、 新加坡利星行 投资中国房地产项目 外资进入方式 法律意见及建议(2006)
15、 日本丸红公司与济南轻骑合资合作   ICC国际仲裁以及济南中院诉讼案(2005);
16、 烟台万华涉外法律服务  投资欧盟国家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2005);
17、 广州俏佳人与天智冠亚知识产权纠纷 诉讼案(2005);
18、 德国佛来德尔轨道公司与国内某公司    合资项目谈判及税收筹划(2004);
19、 德国威尔公司与北京某系统集成公司合资项目 法律文件起草与涉外谈判(2004);
20、 德国PALIS公司(后为蒂森克虏伯收购)与北京某系统集成公司联合投标自动停车场项目 招投标法律顾问 技术设备引进 法律文件起草与涉外谈判(2004);
21、 香港中银集团中银直接投资有限公司、中行山东省分行、某科技实业公司、新加坡独资公司等11方当事人债权、债务、资产、股权重组案(2000);
22、 山东某粮油工业公司与建行某省分行进口押汇合同纠纷(1997年);
23、 山东某粮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滞期费纠纷案(青岛海事法院)(1997);
24、 广兴集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债券发行,支付令撤销案(1996);
25、 美国TIMKEN公司与山东某轴承厂合资项目谈判(1996);

      除进行常规律师业务操作外,宗律师还特别关注和研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并设计了三个独特的法律解决方案,方案受到中国银行总行的高度评价;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问题、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领域新的融资方式房地产信托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推进和实施;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并首创和运用单方法律行动解决方案。

      在承办具体案件的同时,宗律师还充分利用休假与学习的时间参观与拜访当地的司法和政府机构,如1999年赴美商务考察谈判期间参观美国国会、美国最高法院、拜访纽约大学法学院;2002年拜访欧盟初审法院、欧盟法院、欧盟议会、欧洲投资银行以及旁听欧盟法院的开庭审判;2005年参观新加坡最高法院、拜访新加坡仲裁中心等。和国内及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律所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论文及奖励

      自一九九三年起,宗律师在《中国律师》杂志、《人民司法》、《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报》、《企业家》等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十几篇,多篇获得优秀论文奖。


       2010年以来,连续为新加坡《联合早报》撰写政法类评论。其中,《两岸和谈 共建股份制联合政府》获得国内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广泛转载与好评。

      2014年以来,在工作之余,多次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房地产调控、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清理“僵尸企业”、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等深化改革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中央深改办提出建议方案,部分方案获得了很好的反馈和实施效果。

      宗律师于一九九八年即被评为高级律师,并被聘为律师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委。


      2017年被聘为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 商事法律事务中心 首批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