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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可延长

2016-04-22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告明确,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告明确,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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