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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盖如垠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盖如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盖如垠利用担任大庆市委书记、黑龙江省副省长、哈尔滨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03.6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盖如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盖如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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