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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瞒报疫情、不配合疫情防控……这些行为法律怎么治?

2020-02-10

新冠肺炎期间,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但仍有一些去过武汉的人员对自己的行程隐瞒不报,若导致疫情扩散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潜伏期最长可达14天,且潜伏期也可能具有传染性,甚至出现了一些无症状的感染者,具有疫区旅行
       新冠肺炎期间,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但仍有一些去过武汉的人员对自己的行程隐瞒不报,若导致疫情扩散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潜伏期最长可达14天,且潜伏期也可能具有传染性,甚至出现了一些无症状的感染者,具有疫区旅行或接触史的人员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这种情况下疫区接触史不仅是个人信息,更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信息。近期,郑州发生多起故意瞒报、漏报、不配合检查致多人感染的事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郑州:男子隐瞒武汉籍家属接触史,致多人密切接触

       2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依法对王某某(男,40岁,家住亚星城市山水小区,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侦查,1月22日20时左右,王某某的妻妹饶某(武汉籍)一家四口自驾车来郑,到王某某家中住宿一晚,并于23日上午10时离开前往山西。在王某某及家人与饶某家人接触时,未采取防护。

       1月26日晚,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询问王某某家中有无去过湖北、接触疫区人员,王某某故意隐瞒了其妻妹一家来过他家的实情。1月30日接山西协查通知,反馈王某某的妻妹目前已确诊,现在山西运城隔离治疗。随即,社区人员又前往王某某家中,再次询问情况时,王某某才承认其妻妹确实在他家住过。

       1月28日王某某骑车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1月31日乘私家车再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2月4日确诊。其故意隐瞒湖北亲戚来他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郑州:男子隐瞒武汉送货史,造成疫情隐患

       1月31日上午,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处置一起故意隐瞒武汉往来情况、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事件,对当事人王某予以警告、训诫。

       经查,上街区朱寨社区村民王某,系货运司机。于2020年1月10日自许昌长葛至湖北武汉送货,1月12日返回上街区朱寨社区家中。在前期对武汉来郑人员排查中,王某隐瞒了其武汉往来情况,造成了疫情隐患。1月30日警方在社区再次排查时得到信息,王某疑似隐瞒武汉往来情况,后经多方核实王某确有瞒报。民警于1月31日上午前往王某家中,对其隐瞒不报武汉往来情况的行为予以警告、训诫,并告知若因隐瞒不报行为出现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牟:两女子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致多人密切接触

       2月6日,中牟县公安局依法对曹某(女,24岁,山东省菏泽单县人,住中牟县广惠街某小区,现已留院观察)、黄某(女,49岁,系曹某的母亲,和曹某同住,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6日,中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防疫防控工作中发现,曹某2020年1月19日从武汉乘坐高铁G94返郑后乘坐在郑州至中牟城际公交回到住处,1月23日用化名到中牟县人民医院诊疗,隐瞒武汉工作史;黄某在其女儿曹某出现发热症状的情况下,多次外出到药店买药,1月30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被确诊。曹某、黄某二人故意隐瞒武汉工作史及个人接触史,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经全面查证,证实曹某故意隐瞒武汉工作史、黄某故意隐瞒个人接触史,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6日晚,二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在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比如不配合疫情检查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对于隐瞒疫情和活动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瞒报疫情,哪些情况会受到处罚


       1.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2.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指责的;

       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隐瞒疫情涉及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如明知自身已感染传染病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好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隐瞒事实、恶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郑州警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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