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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如何准确认定网络谣言相关犯罪

2020-02-1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传播态势、虚假防治措施等谣言在网上大肆传播,引发公众误解误读,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秩序,造成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干扰。 两高两部出台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为更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传播态势、虚假防治措施等谣言在网上大肆传播,引发公众误解误读,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秩序,造成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干扰。

       两高两部出台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为更好的开展疫情防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准确适用意见处理相关案件,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01 涉疫网络谣言主要种类

       当前,涉及疫情的网络谣言,层出不穷,复杂多样,涉及到各个方面,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❶ 关于党委、政府相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谣言。

       指向党和政府,涉及疫情防控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具体处置措施等内容,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破坏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如,“某地要24小时封闭、某个时间段不要出门、政府安排飞机喷洒消毒药水或酒精、政府故意隐瞒有关疫情、不对患者实施积极救治、死亡人数远远超过公布数字等。”

       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信息的谣言。

       指向疫情的态势,利用公众对病毒本身缺乏专业知识,捏造病毒危害性,谎称疫情突发或者夸大已发疫情造成危害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如“新型冠状病毒被命名为SARI,是SARS的进化”,“上海发生重大疫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就是等死、新型病毒10秒钟就能传染等。

       ❸ 有关预防病毒的药物、方法的谣言。

       利用公众对病毒传播,疫苗尚未研制成功,编造各种药物、方法疗效。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一种药物可以预防病毒的说法,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疗效,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跟风抢购,效仿,危害公众身心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疫情防控有序进行。如饮用高度酒能、双黄连等抗流感药物、吃整个鸡蛋可以预防等。

02 关于涉疫网络谣言与刑法上虚假信息的把握


       与媒体报道及通常用语不同,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将“谣言”一词直接作为定罪的法律术语进行表述,而是采用“虚假信息”来规定相关犯罪。对于涉疫网络谣言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罪的重要前提。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❶ 虚假信息来源没有根据。

       虚假信息是没有根据的信息,人为捏造的不真实的信息,既包括捏造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的篡改。涉疫网络谣言是否确属虚假信息,应结合行为人的身份、知识能力、信息的内容和性质、信息发布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如“中部战区空军会在明日早上开始播撒消毒粉液,请大家不要出门,也不要买外面放的东西”,该谣言属于无权发布,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

       ❷ 虚假信息内容具体明确。

       虚假信息必须对信息的内容有明确的表述,对事件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要素必须有具体的描述。网络谣言为增加可信性,人为增加情节,设定细节,公众能够从描述中获知具体发生事由而做出反应。如“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打算于XX时间前往XX地铁站等人群密集地区报复社会。”

       ❸ 虚假信息传播误导可信。

       虚假信息必须具有误导性,有一定的理由可以使人相信,并使他人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涉疫网络谣言使公众信以为真,对公众的认识和判断造成误导,具备虚假信息的本质特征。如“一名男子从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沃顿铂莱酒店坠楼身亡。该事件经路人拍照发到网上后,称男子是湖北籍人士,为酒店工作人员,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坠楼自杀,涉事酒店也被封锁。”

       ❹ 虚假信息影响关联现实。

       虚假信息与公众的实际生活有关联,能够使公众产生不良的反应或者做出错误的决定,可能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信息。涉疫网络谣言,其手段在网上转播,但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现实生活,直接影响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是否具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性需要判断者站在公众的角度去判断公众会对此信息做出何种反应。“1月24日,网传“武汉将断网,以禁止医务人员分享相关信息”。造成公众对疫情恐慌和对政府不满。

       03 准确把握涉疫网络谣言犯罪入罪标准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专门单独规定造谣、传谣罪,而是通过其实际侵害的法益来认定具体罪名。两高两部《意见》(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主要涉及三类: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❶ 关于涉疫网络谣言犯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任何一个行为定罪,刑法要求明确界定故意和过失,做出责任归结。当前,涉疫网络谣言涉及面广,在传播过程中容易走样,中间介入因素较多,考察相关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尤为复杂。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于“恶意”的表述,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从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来说,对于认定犯意既不能人为拔高标准,也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应该是从刑罚存在的价值出发,兼顾个人自由和社会公益。

       一是依据行为人客观表现来认定。主要从行为人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两方面加以判断。不论是信息的发布者还是传播者,对于社会上常人判断,基于日常生活常识就能得出信息是虚假的,明显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仍然不负责任,不明是非,不计后果,坚持予以发布转播的,客观上反映出了其具有恶意,能够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二是依据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取收益认定。在为获取流量收益,攫取网络经济利益,刻意提高关注度,人为进行策划运作,幕后专业推波助澜,发布虚假消息的,在受到他人支付相关报酬或者有偿转发的情况下,无论发布人、转发人是否知道该信息的真实情况,主观心态一律认定为“明知”。

       三是依据行为人是否放任危害结果来认定。即行为人对网络疫情虚假信息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态,根据社会一般群体的普遍性认识,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恐慌情绪,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仍然放任此种结果产生。如行为人在某些知悉范围较小的载体上故意编写完全虚假信息,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加密等必要措施,导致虚假信息被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其主观明知。

       对于网路信息真伪没有法定义务一般网民的,如其对获取途径、信息来源、误信依据进行了说明,依照社会常理判断其辩解合情合理的,不应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❷ 关于涉疫网络谣言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涉疫网络谣言犯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编造和故意传播”。

       一是关于编造行为的把握。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涉及疫情信息进行加工、修改、隐瞒等行为,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不存在的情况。有的信息完全无事实依据,纯属人为虚构;有的具有一定根据,但其中部分情节想象而成,多属信息制造或传播者的主观臆想和揣测;有的将相互关联的信息改头换面拼凑而成;有的掐头去尾,任意截取,隐瞒部分事实;有的通过对事实真象的表象加工,无法反映真实的本质特征。

       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关于故意传播行为的把握。是指有意将虚假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行为。对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发布、转发、转帖,向特定人传达且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只要使虚假信息处于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即可以认为是传播行为的完成。传播行为的完成,并不要求传播方式、传播效果一定要达到传播者预想的效果。  

       ❸ 关于涉疫网络谣言犯罪法益侵害的认定

       涉疫网络谣言纳入刑法规则,其本质是因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只有确实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造谣传谣类犯罪的入罪标准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即本罪是结果犯,客观上必须严重扰乱社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涉疫网络谣言行为本身的严重性。

       疫情造谣传谣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否卑劣,出于非法目的,报复社会;通过谣言攫取经济利益,唯利是图;或者无事生非,发泄私愤,寻求刺激;谣言的内容是否恶意抹黑政府,故意扰乱疫情防控,刻意加深一般民众对病毒误解,制造公众恐慌;编造、传播的方式是否有组织的进行专业化,团队化运作,对虚假信息散布、传播的态度积极,自编自传,同时怂恿其他人传播,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泛,覆盖度高。

       二是涉疫网络谣言对网络秩序的破坏性。

       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良好的网络秩序,有助于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涉疫网络谣言类虚假信息对网络秩序的破坏,可以根据编造和传播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来判断。虚假疫情信息被转发、评论的次数、造成网络秩序混乱持续时间,有关部门为网上辟谣、舆情引导的实际损失来加以判断。具体可以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三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是涉疫网络谣言对社会现实的危害性。

       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使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心理,造成受虚假信息波及的政府机关或企业经济损失,公众产生巨大焦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等社会秩序。

       具体可参照《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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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余文鑫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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