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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查,被告人方某违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4.6万余条并非法牟利,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标准“5,000条以上”的9倍,其数量接近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000条以上”,且方某在本案中伪造十余个企业公章,伪造公章行为亦是犯罪行为,方某的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观全案,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方某所称的检举情况未能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虽不构成立功,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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