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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失信认定惩戒”,正当其时

2020-08-28

  7月22日,发改委和央行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以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如火如荼,失信认定惩戒成效显著,也

  7月22日,发改委和央行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以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如火如荼,失信认定惩戒成效显著,也存在诸多问题。立法规范失信认定惩戒,将涉及成百万上千万人切身利益的失信认定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正当其时。

  失信认定惩戒成效显著也存在诸多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 诚信建设在行政、商务、社会和司法等各领域如火如荼地进行,一大批失信人员或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或被限制住宿高级宾馆、酒店,或被限制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或被限制购买不动产……仅法院系统,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6月,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失信认定惩戒成效显著,截至2019年6月,仅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就有437万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但由于缺少具体法律规范,失信认定惩戒也存在着认定惩戒主体泛化、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惩戒程序缺失、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

  立法规范失信认定惩戒正当其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立法规范失信认定惩戒,将涉及成百万上千万人切身利益的失信认定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正当其时。建议立法规范失信认定惩戒的主体、失信认定惩戒的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的范围和限度、失信认定惩戒的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规范失信认定惩戒的主体。失信认定惩戒的范围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被认定被惩戒的失信人员的影响之大,不亚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失信认定惩戒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各自主管事项范围内认定失信行为失信人员并惩戒。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行使权力要体现中立性,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企业,一般不宜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失信认定惩戒。

  规范失信认定惩戒的标准和程序。是否失信,是一般失信还是严重失信,是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根据不同事项规定不同的标准。可比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失信认定惩戒的程序。认定惩戒之前告知拟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行为者、拟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拟被惩戒的失信人员及与失信认定惩戒有利害关系的人享有陈述或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听取其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公开听证。

  规范失信惩戒的范围和限度。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惩戒,该单独惩戒的单独惩戒,该联合惩戒的联合惩戒,宽严相济,惩戒适度。《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非要求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一律联合惩戒。依法明确失信惩戒的时间,建立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规范失信认定惩戒的救济程序。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行为主体、被认定被惩戒的失信人员、与失信认定惩戒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对失信认定惩戒有异议的,有权通过提出异议、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符合条件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黄志佳,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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