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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律师,您好,我孩子在舞蹈培训机构侧翻时,因地滑摔伤左手,经儿童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培育机构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首先,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在受伤之后,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果受伤程度经伤残鉴定机构评上伤残等级,则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主张相应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次,确定责任承担的范围之后,最关键的部分在于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即培训机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亦或是仅仅承担补充责任。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法条检索新制定的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在该方面的规定,只是细微之处将“承担责任”精确为“承担侵权责任”,且更为详细的列举了损害赔偿范围。因此,2021年1月1日适用新民法典之后,对该类判决结果并无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培训机构一方。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案例分析
(1)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培训机构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续医费、鉴定费等。经法院审理,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由被告承担上述全部责任。
(2)结合法律及法理分析如下:本案中原告在受伤时未满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舞蹈培训具有一定的危除性,教育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培训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证明自身尽到谨慎保护措施,方可不承担责任。
若举证不能,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学员在课间休息时并未离开教室,也没有家长进入教室陪同,被告仍具有管理职责,侧手翻对于年龄较小的初学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在体操垫等较柔软的设施、场所或者老师的保护下进行。被告任由原告在较硬的木板上自行练习,对对舞蹈动作危险性的认识及防控不充分,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若被告谨慎管理,则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被告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3总结
实践中,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培训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首先确定有无加害人,在有加害人的情况下,一般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则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在无加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定培训机构承担责任,除非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培训机构才承担责任。
综上:在证据为王的法律世界里,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准确把握证明责任承担问题,才能在案件处理上运筹帷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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