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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2020-09-30

  近年来破产案件增多,因破产衍生出来的诉讼也日益增长,对于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行使权利,使其债权能够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是债权人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在实体权利上,债权人对于请求主债务人清偿还是连带责

  近年来破产案件增多,因破产衍生出来的诉讼也日益增长,对于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行使权利,使其债权能够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是债权人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在实体权利上,债权人对于请求主债务人清偿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享有选择权。因此,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债权所处阶段不同,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司法程序上也不尽相同。

  01起诉前,主债务人破产

  在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债务人就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中规定: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债权人除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的同时,还可选择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起诉前,主债务人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此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案件受理后会因主债务人的破产而面临中止审理的情形,又因破产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债权人要等到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清偿,且能够清偿的数额也有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如果债权人选择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样面临案件中止审理的可能,但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会选择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后径行作出判决,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因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由于不是“ 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不应当中止审理。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中止审理,虽然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不同,但债权人依然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选择这样的诉讼策略的好处是可以在保证期间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查询保证人名下财产及时进行诉讼保全,防止保证人转移财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减少主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影响,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足额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02诉讼中,主债务人破产

  诉讼中,如果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诉讼案件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主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程序耗时较长,债权人的债权要等到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清偿,为了保证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同时又避免双重受偿情况的发生,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先确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并要求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暂停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03执行中,主债务人破产

  执行程序中,主债务人破产,对主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主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对保证人的执行程序不中止,债权人仍可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可以就已经代替主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以其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就尚未代替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以其对主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若债权人已经对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保证人以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要求中止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保证人的异议请求,主债务人的破产清序不能阻却法院对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从而导致部分债权受到双倍清偿的,保证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债权消灭或部分消灭的实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若执行程序终结,保证人可通过对债权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等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综上,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可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考虑到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债权受到双倍清偿,会裁定中止审理,但仍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更多的法院会选择先确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相应权利,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后径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债权受到双倍清偿的问题,或给予保证人其他救济途径。

来源: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王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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