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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车,买受人为何获得三倍赔偿?

2022-05-28

买卖活动的关键要素是商品的属性问题,尤其是商品的质量,直接关乎能否达成交易结果,在本次二手车辆交易活动中,有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是影响二手车辆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和基本常识。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1日,谢某与二手汽车销售企业乾盛公司签订了《整车销售合同》,销售经办人为闫某,由谢某购买乾盛公司代理销售的二手棕色比亚迪87汽车一台,双方约定总价80000元,定金1000元。谢某询问闫某和其他工作人员车辆有无故障和瑕疵,在得到闫某均予以否认的答复后,谢某当天就支付了定金1000元,三天后,谢某提走了车辆并交纳了剩余的79000元。谢某取得车辆并且过户后,去交管部门查询车辆管理档案中才发现,该车辆于2017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坏。谢某认为乾盛公司从未告知过自己车辆有过事故的事实,于是觉得上当受骗,谢某遂将乾盛公司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乾盛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乾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某80000元;

  三、被告乾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倍赔偿原告谢某240000元。

  【律师解读】

  买卖活动的关键要素是商品的属性问题,尤其是商品的质量,直接关乎能否达成交易结果,在本次二手车辆交易活动中,有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是影响二手车辆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和基本常识。对于商品具体质量如何,有没有瑕疵,出卖人显然要比买受人更加了解,所以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出卖人必须在出售商品前明确告知买受人足以影响产品价值的情况的基本义务。从购买人谢某购买该车辆的出发点来看,显然是看中了这台比亚迪车辆的相关属性,而乾盛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产品瑕疵,属于虚假陈述事实的欺诈行为。所以法院也就因此认为乾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乾盛公司不仅要退还全部价款,还要相当于价款承担三倍的赔偿。

  那么,如果出卖人确实对于商品瑕疵不知情呢?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乾盛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将要出售谢某的这台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因为乾盛公司的这台车是从前车主手中收购而来的,前车主并没有告知这种情况。但是这样的理由并不能形成有效抗辩,因为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法律上会推定为卖家对于商品情况是知情的,正所谓“自己的东西自己了解”,也就是民法上的“接近理论”具体体现。

  三倍赔偿作为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则和制度,具有一个适用上的例外前提,那就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般不适用于该规定。

  为了避免欺诈遭受损失,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地对买卖标的充分了解,避免冲动消费。消费者在遇到欺诈问题时,第一时间整理好消费记录、票据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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