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客户咨询电话
180-2872-2890
作者:程予民、吕慧娟 盈科郑州争议解决与破产清算团队 来源: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实施隐匿财产、恶意扩大债务、无偿交易等行为导致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虚假破产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有违商业道德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文从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界定、虚假破产行为防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虚假破产行为的防范对策,以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虚假破产行为 防范必要性 防范对策
一、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
虚假破产罪这一概念来源于2006年6月29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6条提到,在刑法第162条后增加一条,即虚假破产罪。 该条规定了通过虚构债务、隐瞒财产或其他方式实施的虚假破产行为,在严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虚假破产罪;该条同时设定了虚假破产罪的自由刑和财产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关于虚假破产罪条文内容的表述,其实质上是把《企业破产法》中第33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上升到刑法层面进行规制,通过刑事立法来控制因此类行为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从法律条文表述结构进行分析,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债权人或其他人的财产权利;从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方面分析,其犯罪行为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实施虚假破产实现不法利益的故意,第二阶段是通过虚构债务、隐匿财产或其他方式处分或转移财产,第三阶段是在实施上述行为后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二)虚假破产的具体行为方式
如上文所述,虽然虚假破产罪中列举的行为方式与《企业破产法》第33条中规定的无效行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但是不能把两者等同。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都可以归入虚假破产罪的“其他方法”中。本节讨论的是虚假破产罪的行为方式,将上述六种可撤销行为归入虚假破产的行为方式中,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虚假破产罪,构成犯罪还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及行为造成的结果等多种因素。具体来说,虚假破产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种:1.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是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行为。隐匿财产是行为人将相关财产秘密收藏,不为司法机关和债权人所知晓,并不需要转移财产所在地,即构成隐匿。具体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藏匿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或隐瞒不报企业拥有的财产,例如对企业财务信息不在报表上记载或不按照实际情况记载,不披露相关信息等。所谓“财产”指的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属于清算对象的财产,包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和有形的财产实物。承担虚构的债务包括企业承担原本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对原本存在的债务进行扩大,从而减少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论是被动接受还是主动进行,其目的是通过提高债权数额或增加债权人数量的方式,减少债务企业可清偿的数额。实践中最典型的方式是债务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虚构债务,以使企业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的条件,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2.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企业将其财产无对价地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无偿赠与他人是最为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其既可以以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是直接赠予。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经营自主权,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其相关财产。但是如果企业濒临破产,再实施无偿转让行为,将会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此种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以追回相关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该种行为指的是债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进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卖出财产,导致企业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但是如何确定“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企业破产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此实践中管理人可以参照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由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债务企业在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实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企业用于清偿全部债权人的财产变成个别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其实施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放弃其期限利益,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应当限制其提前清偿行为。如果允许债务企业提前清偿,将使得优先清偿了本不应该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将会降低,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债权人不能实现平等清偿。6.放弃债权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放弃债权是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体现,法律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但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放弃债权意味着破产财产的减少,其放弃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只要该行为结果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即被归入可撤销的范围内。7.个别清偿行为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32条,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遏制债务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定期限内,实施个别清偿行为,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8.私分财产私分财产指的是债务企业的成员对原本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内的企业财产进行非法瓜分,占为己有,从而减少债务企业的财产,导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是债务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资金或通过给企业职工重复发放奖金等手段,使企业财产流失,达到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目的。
二、虚假破产行为防范的必要性分析
近几年来,企业破产涉及的问题愈加复杂。在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假破产,真逃债”的虚假破产行为大行其道。不少企业将隐匿财产、无偿交易、私分财产、个别清偿等行为作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企业债务的重要手段。虚假破产行为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受偿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与市场经济中要求参与者诚实信用的规则相背离,危害了我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因此,对虚假破产行为进行防范成为必然选择。
(一)虚假破产行为是对现代商业道德中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严重违背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自由竞争,其能够高效有序运转的基础是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最活跃的市场主体,企业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属于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通过破产制度提供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防止因企业债务持续增加而对社会正常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正是由于破产制度提供的优惠,不少企业将破产程序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此种虚假破产行为是对市场经济中参与者诚实信用道德要求的严重背离。
(二)虚假破产行为是对金融管理制度的严重破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为企业运营过程中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银行利率的制定往往会将破产率、违约率以及破产欺诈发生率等作为综合考量基础,在虚假破产行为发生的概率较高时,银行会采取要求提供担保、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贷款等相关措施,以减少损失、降低风险。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融资困难,从而对社会发展的效率产生影响。债务人实施虚假破产行为逃避的债务主要是银行的贷款,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是导致金融债权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虚假破产行为的不断发生,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危害了我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虚假破产行为是对破产制度公平受偿宗旨的严重违背
在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建立起一种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公平秩序,是破产法的首要任务。即破产制度旨在通过有序的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这就要求企业的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接收分配,确保情况相近的债权人有公平的待遇。然而,虚假破产行为以个别清偿、不对称交易、隐匿财产等方式,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债权人清偿比例降低甚至无可供受偿的财产,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宗旨。
三、虚假破产行为的防范对策分析
(一)强化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董事以及主管人员作为运营活动的主体,同样的也是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主体。因此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防范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应当在破产法中强化董事及高管人员对企业债权人的义务。第一,规避不当交易的义务。为了防止公司财产的流失,保证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应当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承担相关交易的规避义务。应当规避的交易行为包括个别清偿、无偿转让财产等。第二,不得怠于申请破产的义务。《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企业不得怠于申请破产,但破产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公司董事及主管人员不得怠于申请破产,包括在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后对相关交易活动予以限制,以及在由于怠于申请破产给债权人造成扩大损失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第三,避免明知不可能履行的债务的义务。公司董事及主管人员对公司的相关情况有深入了解,在公司进行一项交易活动时,明知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董事等应当在交易进行前提醒债权人,同时尽最大可能避免交易达成。第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公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宽泛性的规定,没有特别针对公司债权人。但不可否认的是,虚假的信息对债权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更大。《破产法》第127条对债务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作出了规定,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强化董事及主管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
(二)完善破产保全制度
破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应当从破产保全的客体范围和时间范围两个方面进行。总体来说,破产保全涵盖的客体范围越广泛、启动的时间越及时,将会越有利于虚假破产行为的防范。关于破产保全的时间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保全开始时间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那么,在提出破产申请到破产申请受理中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债务人及相关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极大可能实施虚假破产行为,减少企业破产财产。笔者认为,在破产保全制度方面,美国破产法中的“自动冻结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将破产保全制度的时间效力范围进行延伸,即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自动发生破产保全的效力,不需要法院发出指令也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这样破产保全制度的效力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关于破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19、20、33条体现了保全效力的客体范围,从上述条文中可以发现,债务人的行为是保全效力所及的主要客体范围。相比美国破产法中所规定的应当被自动冻结的行为,我国破产法破产保全的行为种类仅包括民事诉讼和仲裁中止、执行中止、不合理的减少破产财产的行为以及个别清偿等,并未涉及行政程序,也没有区分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关系与普通的民事债务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破产保全制度仅仅是通过暂时中止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对各方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可以适当扩大被保全行为的种类范围,采取原则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破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同时,借鉴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将基于人身属性的债务关系与普通的民事债务关系进行区分,赋予其救济或解除保全的权利。
(三)严格限定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破产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接管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及法院的监督下,对债务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理、处分及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破产财产,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破产财产,即可避免部分因虚假破产行为而造成的破产财产减少,以阻止破产财产的流失,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破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将会非常不利于破产财产的保护,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防止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严格限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应当完善法律规定,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对破产管理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对债务人提交的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调查;对债务人破产前一年内的交易进行调查等。
(四)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虚假破产行为可能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也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过程中,随着近年来经济环境的变化,虚假破产涉及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对社会和经济造成的影响也愈加广泛。对于虚假破产行为,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其列举的行为方式仅包括隐匿财产和承担虚构的债务,但虚假破产行为种类较多,行为主体也不限于公司、企业。为了防范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应当尽快完善刑法规定,扩大主体范围和行为方式,以进一步明确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虚假破产行为的频繁发生已经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以虚假破产行为的类型分析为切入点,通过对虚假破产行为防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了防范对策,即强化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完善破产保全制度、严格限定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以及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