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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宁波某商贸公司订立合同,约定授权张某以负责人身份运营旗下的淘宝平台网店,售卖活体宠物及宠物用品,一年内须达到营业额600万元,600万元以内部分利润双方平分,多余部分按照7:3的比例计提分成,若一年内营业额未达到该数额,所欠部分由张某向公司补齐并自动解约。合同中约定张某作为被授权经营的店长有一定标的额合同的签约权和固定周转备用金。双方另外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管辖条款。
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一些客户因恐慌不再考虑购买活体宠物,部分地区也限制了活体运输,活体宠物售卖遭遇毁灭性打击。张某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为周转资金维持店铺日常经营,多次向公司请求支付备用金,公司以多种理由加以推脱,张某无奈自行垫付相关款项。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遭到上游供应商起诉,公司账户及淘宝店铺账户均被冻结,张某无法再开展相关经营,遂通知公司解除合作,公司回函张某,若要解除先将合同约定的所欠全部销售额补齐并支付违约金,否则不予解除,于是张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1、判令立即解除双方订立的《承包协议》,原告张某无需偿付违约金,无需补齐所欠销售额部分的款项;
2、被告返还原告经营期间垫付的货款25万余元。
【律师解读】
合同中约定“定额包销”,设置最低额度的,原则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此种约定仍要遵循诚信、平等原则。
本案中,宁波某商贸公司与张某订立的《承包合同》内容并无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而应当正常履行,但因不可抗的新冠疫情极大地阻遏了物流从而导致店铺销售情况恶化,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此时600万元的最低销售额应当作出适当调整,否则对于合同的缔约相对方显失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依据庭审时张某提交的《催告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张某已尽到必要告知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张某未能达到销售额甚至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责任是基于被告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必要资金链支持以及被告自身原因导致账户查封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即便错在第三人也不构成商贸公司对张某违约的合理理由,故合同履行障碍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对此并无明显过错,原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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