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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伪卡盗刷,银行承担什么责任?

2022-06-17

冯某仅向银行进行了追偿,将百货公司和负责结算的银联机构列为起诉状上的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定银行承担责任,同时也为银行追偿留下了空间“至于第三人某百货公司、银联公司对事件是否负有过错和责任,因原告未对该两第三人提出诉求,本院不予审查认定。若被告(银行)认为两个第三人应承担责任,可另循其他途径向其索偿。”

  【案情简介】

  冯某在某银行玉器街支行处曾申办卡号为434**********918的“理财白金卡”,该卡为持密码交易借记卡。账户开通后,冯某一直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谨慎使用该借记卡。2020年1月5日17:18分,有人于某百货公司一次性盗刷消费了该卡628962元。

  2020年1月6日晚因有朋友向冯某该卡转账汇款,冯某遂发现该卡被盗刷巨额存款,当即致电某银行玉器街支行客服经理了解卡片被盗刷交易情况,之后继续通过微信向其了解后续处理问题。当晚冯某还两次致电某银行玉器街支行何行长,并共四次拨打某银行玉器街支行客服电话,最后成功办理挂失。2020年1月6日,冯某还两次拨打110报警,当晚平洲派出所即派员到冯某住处现场接警,冯某随后随身携带借记卡赴平洲派出所现场报案和做报案笔录,并于1月7日凌晨取得报警回执。2020年1月7日早上,冯某第一时间赴某银行玉器街支行平洲支行柜台处持卡打印了账户交易明细,确认该卡于2020年1月5日17:18分被盗刷后至冯某完成挂失期间该卡无新增被盗刷交易。

  为进一步查明冯某卡片被盗刷消费交易情况,2020年1月8日冯某赶赴深圳,并于当日下午先后到达某百货公司(总店)以及该卡实际发生盗刷交易的松岗店了解该卡被盗刷情况。在该松岗店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冯某终于了解到当日是一个戴着墨镜与白色鸭舌帽的十分神秘男子手持一张红色卡片在该商场周大福店购买金饰品进行的刷卡消费,且由于该男子当时行踪诡异,商店工作人员还特地对该男子进行了拍照。因当日下午适逢佛山市公安人员前往该商场取证,工作人员遂配合将当时交易有关视频与照片提供给冯某财。

  冯某认为,因交易发生期间,冯某一直身处佛山并随身携带借记卡,且其借记卡也并非红色,不可能在深圳持卡或将卡出借于他人消费,因而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和利息。

  【判决结果】

  某银行玉器街支行向冯某赔偿628962元及以该款为本金的同期同类存款利息。

  【律师解读】

  1、什么是伪卡交易?

  近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即是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致使被害人财产遭受侵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且商场的视频照片亦能判定刷卡人并非持卡人本人及卡片颜色与实际银行卡不一致,故,本案可以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

  2、出现伪卡交易,哪些人员或机构可能承担责任?

  (1)持卡人

  银行卡作为个人资产管理及支付工具具有非比寻常的重要性,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如因持卡人造成的银行卡及密码泄露,持卡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同时,持卡人在接到发卡行有关账户变动的通知后,应及时将账户变更情况通知发卡行、挂失或报警,如持卡人怠于通知及报警导致最终无法查明涉案交易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持卡人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持卡人知道自己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挂失和报警,虽然其时离被盗刷时间相距较长,但并没有因为迟延而导致了损失扩大,因此,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2)银行

  储户在银行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盗取、复制,负有交易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银行卡发生“伪卡交易”并非是基于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银行不能证明持卡人对上述伪卡交易存在过错的,属于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2015)45号】,发卡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持卡人要求发卡行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银行对原告本案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特约商户

  本案中如百货公司作为特约商户未按照操作规范认真审核持卡人真实身份及银行卡的真伪,也未认真比对、核实签购单上的签名,导致伪卡交易得以顺利进行,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特约商户非银行专业人员,无法核实卡片真伪,如使用人在银行允许的密码输入次数内输入密码无误,而其并无途径核实该卡的户主及比对签名的真实性,在发现大笔交易后,反复与刷卡人确认并将其带至监控清晰处支付,用手机拍照留存其信息,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不应承担责任。

  (4)收单机构

  本案中银联公司作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服务提供者,负有保障持卡人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及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责任,有义务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审查,有义务向特约商户提供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POS机受理终端。

  如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的过程中未能遵守审慎经营的要求,对特约商户监管不严,对非正常交易监测不到位,导致伪卡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银行承担储户损失的责任依据?

  (1)专业性和证据持有上。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和发卡人,无论财力、人力抑或信息资源的占有,在储蓄合同及交易过程中都占有积极和主导的地位,占绝对优势,并且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安全性和技术性,在储户财产安全及举证责任上都应强于储户。在举证上,除非银行能够证明用户银行卡被盗刷是因为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或错误操作卡号密码和身份信息,进而信息泄露致卡被盗刷的情况,否则,银行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2015)45号】,发卡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持卡人要求发卡行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4、银行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他方追偿?

  责任的承担是以存在义务或具有过错为前提。本案中,冯某仅向银行进行了追偿,将百货公司和负责结算的银联机构列为起诉状上的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定银行承担责任,同时也为银行追偿留下了空间“至于第三人某百货公司、银联公司对事件是否负有过错和责任,因原告未对该两第三人提出诉求,本院不予审查认定。若被告(银行)认为两个第三人应承担责任,可另循其他途径向其索偿。”

  根据该判决书内容,如果银行认为两个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另案起诉予以追偿。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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