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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物业费?

2022-07-04

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某物业公司的主张,法院酌情支持1094元。关于某物业公司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500元,因物业服务协议中对物业管理费缴纳的时间约定不明,且某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使了催缴,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500元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钟某系茶陵县某小区1栋A单元10B号房业主。

  2016年8月9日,株洲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面简称某物业)与茶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向包括钟某在内的茶陵县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物业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设备设施运转正常;2、公共环境保持整洁,垃圾日产日清;3、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车辆出入有登记;4、绿化及绿化设施养护;5、安管员待人礼貌,行为规范,实行24小时门岗值勤和小区巡逻,制止闲散人员进入小区。

  钟某以某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拖欠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2188元。某物业多次催缴,钟某仍未支付。于是某物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

  1.判令钟某支付某物业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共计13个月物业管理费218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2.诉讼费由钟某承担。

  【判决结果】

  一、钟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94元。

  二、驳回某物业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遍存在,本案具有典型意义。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筑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对某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某物业公司为包括钟某在内的某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钟某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但某物业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的约定:擅自承接广告,未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二栋装修垃圾及公共区域垃圾未及时清理;上下班或上学放学期间时常无人维持交通秩序、安排车辆有序停放;管理人员未坚守24小时门岗值勤和小区巡逻等。某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物业服务协议提供与物业费匹配的优质物业服务,也没有很好地履行小区物业日常管理职责。

  同时,某物业公司虽然未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不可否认其在某小区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钟某拒付所有的物业费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某物业公司的主张,法院酌情支持1094元。关于某物业公司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500元,因物业服务协议中对物业管理费缴纳的时间约定不明,且某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使了催缴,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500元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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