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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司法拍卖会被撤销?

2022-07-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在一场司法拍卖中,某竞买人以2992400元的最高价竞得天津某公司名下库存钢管、钢板若干。2021年9月2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天津某公司名下所有的库存钢管、钢材及钢型材若干(详见财产清单)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但是,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分批次接收标的物,累计接收的标的物数量、重量少于评估报告载明的数量及重量。经过竞买人多次追要剩余的钢材,天津某公司均表示已无材料可提供,竞买人未取得的钢材将近占评估报告中财产清单的40%,竞买人的财产损失巨大。事后,竞买人向法院和被执行人协商一直没有结果,拖延时间长达近一年。竞买人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永江律师代理本案。

  【判决结果】

  撤销对天津某公司库存钢管、钢板及钢型材的拍卖。

  【律师解读】

  本案是在执行过程中,竞买人认为拍卖程序违法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刘永江律师代理竞买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司法拍卖的执行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竞买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参与涉案库存钢管、钢板及钢型材的竞拍是基于对评估报告中的财产清单的信赖,但是司法拍卖的钢材公告存在瑕疵,实际钢材数量与公告的清单数量严重不符,导致竞买人购买目的落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对于鉴定机构鉴定的钢材数量应该进行盘点、查明现状并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尽到说明的义务。而本案中,评估报告显示:“对于被评估资产的种类、材质,评估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场调查时未能对被评估资产进行核对和验证,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产清单上列明的品名、数量、质量进行评估。”因此,评估人员并没有对现场的钢管一一核对。但是法院在拍卖前有义务对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核对,并应明确标的物的保管责任,故法院未尽到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本案中,竞买人根据公告中确定的财产清单参与竞拍,拍卖成交后,比照评估报告载明的处置财产清单有较大缺失,最终提取的标的物与评估报告严重不符,属于重大误解,其购买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法院撤销了此次的司法拍卖。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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