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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哪些债务清偿行为可以被撤销?

2022-10-11

公司破产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的设置,是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导致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受损,确保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得以在全体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破产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存在破产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该行为减少了破产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且该行为使个别债权人得到偏颇性受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1日,某福食品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某福食品公司提供最高限额1600万元额度的融资借款,期限一年。2017年9月20日,某银行向某福食品公司提供1598.8万元借款。2018年12月11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某福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裁定,并于2018年12月25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某福食品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某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94.65万元。2018年12月28日案外人罗某华向某银行清偿债务11.3万元,收款人备注为:其他暂收款项-贷款还款过渡户。管理人提交了某福食品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罗某华代某福食品公司还款11.3万元。经查,罗某华是某福食品公司的财务人员。某银行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2月29日,某福公司支付利息共计11.3万元。

  2018年9月3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某福食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8年5月30日某福食品公司净资产为-1.42亿元,已资不抵债,同时大量债务无法清偿。

  【判决结果】

  确认某福食品公司向某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某银行返还个别清偿债务款。

  【律师解读】

  (一)管理人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且该个别清偿行为并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某福食品公司归还的款项,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管理人请求某银行返还,于法有据。

  (二)撤销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该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2)债务人清偿时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3)该清偿行为没有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

  结合本案,某福食品公司进行清偿行为时,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法院已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受理某福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裁定。在某福食品公司的破产审理程序中,由法院确定的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结果为:截止2018年5月30日某福食品公司净资产为-1.42亿元,已资不抵债。所以,可以认定某福食品有限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即符合撤销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行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某银行以不知情为善意债权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某银行于2018年8月21日起扣划共计194.65万元。上述扣划均发生自在法院受理某福食品公司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此时某福食品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扣划某福食品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显然对某福食品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是不利的。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撤销权并不区分债权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某银行的上述扣划行为已经构成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财务人员代为转账支付还款行为的认定

  2018年12月11日法院受理某福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某福食品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华代某福食品公司转账给某银行还款的行为,是其作为某福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向某银行清偿欠付的银行利息,该还款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还款应当被认定是某福食品公司的还款。

  (五)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公司破产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的设置,是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导致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受损,确保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得以在全体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破产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存在破产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该行为减少了破产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且该行为使个别债权人得到偏颇性受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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