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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邹某与郝某系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合作经营一家公司。后因合作出现分歧,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分开各自经营。但在分家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邹某对郝某的行为十分不满,认为郝某违背当初的承诺,欺骗自己与郝某合作,公司有起色后竟然不再继续合作,是一个言而无信的“小人”。本来这只是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但邹某却将前述言语一字不落地发送至邹某与郝某共同的微信朋友群,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两人之间的矛盾发送给双方合作公司的重要客户,导致郝某在朋友及客户面前声誉严重受损,甚至有客户因此终止了与郝某之间的合作,无奈之下,郝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微信群内向原告郝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定,如拒绝履行,本院将择一新闻媒体刊发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邹某负担);
二、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郝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郝某合理支出损失60,000元。
【律师解读】
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由于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利于他人的信息后,浏览人数不特定,还可以自由转发,将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甚至可能让被侵权人直接“社死”。严重者可能造成被侵权人自杀、自残或出现精神类疾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信息发布后,会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交友平台上留下相关信息痕迹,被侵权人很容易固定证据,不像在大街上随意骂人,证据稍纵即逝,很难固定。
从被侵权人角度来说,一旦发生被他人在互联网上侵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两种方式维权。
笔者就曾代理过将他人不雅照片及视频发送到被害人的家庭微信群,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被害人报警,侵权人被法院判决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案例。
如果情节达不到犯罪的程度,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侵权人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且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简而言之就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人。
不仅如此,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后为了维权取证的费用如公证费、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也会支持。如果因为侵权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前述法律规定大大方便了被侵权人维权。
这也警示侵权人不能任性而为,否则一次任性的冲动行为带来的不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将让侵权人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如本案中邹某仅仅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了两条信息,就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还要公开赔礼道歉,自己打官司还聘请了律师,总计损失超过10万元。更让人想不到的是,邹某发送信息后,邹某自己的朋友看到邹某发的信息也认为邹某遇事不冷静,不能妥善处理内部矛盾,不是理想的合作伙伴,纷纷离他而去。当初想通过互联网侮辱他人,没想到最终却侮辱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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