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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大丰公司与A装修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合同》。2020年9月26日,A装修公司与大丰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债权人A装修公司同意购买债务人大丰公司坐落在某小区的三处商品房,房屋合计价款1110163元整。二、债务人同意并已确认使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10163元整用于抵顶债权人购买大丰公司的商品房款。三、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大丰公司所欠A装修公司的工程款(包含尚未到期的质保金)1110163元不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而是将上述工程款用于购买大丰公司的上述商品房。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上述债务全部结清。由于债务人大丰公司所欠工程款中包含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307913元 ,待质保期满后经债务人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再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在质保期内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债务人可以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款,扣款后的欠款不足以抵顶上述商品房房款的,债权人需以现金一次性补齐购房款,补全房款后方可视为债权人A装修公司缴齐全部购房款,再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四、债权人A装修公司承诺,此项债务协议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签字均真实无误,且债务结算行为出于自愿,并已熟知全部相关事项内容,同意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协议及《购房合同》生效后,因债权人转移房屋产权与受让方产生矛盾或因该房屋产权产生纠纷与本次抵顶行为无关、与以上债权债务的消灭无关,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地点,向任何部门主张权利。”
经A装修公司查询,两套房屋是在建工程,一套房屋查无此房,大丰公司根本无法交付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
A装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大丰公司支付1110163元工程款及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大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大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装修公司工程款80225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A装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大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大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A装修公司能否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求被告履行金钱给付债务?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消灭原有的给付工程款债务,故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所谓清偿,是指依照债之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其本意在于按约履行。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当事人并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且案涉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也未变更过户至A装修公司名下。由此表明,即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在案涉房屋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并未免除欠款责任,故A装修公司可以要求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二、关于被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
《协议书》写明大丰公司欠付A装修公司工程款1110163元,但在《协议书》载明“由于债务人大丰公司所欠工程款中包含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307913元”,现A装修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过质保期,故大丰公司欠付A装修公司工程款数额为802250元。待A装修公司有证据证明质保期已过,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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