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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什么情况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2022-11-30

认缴制下的加速到期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虽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也是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态度已经倾向保护公司债权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原则上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一、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06.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09.26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11.08 实施 现行有效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二、相关案例

  (一)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1080号

  本院认为,因抚昌实业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为2038年1月26日,目前均未届出资期限,中建华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抚昌实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发生案涉债务后,虽投资发展公司和科技集团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及变更,但中建华夏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抚昌实业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因此抚昌实业公司的股东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中建华夏公司要求抚昌实业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王红伟等与朗建汽车座椅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4752号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原则上股东出资不应加速到期。但是,无论认缴制还是实缴制,都并不改变注册资本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这一法律设置,因此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出于对公司资本及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可以允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在公司破产和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根据原定期限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不能提前要求股东缴付出资,则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履行其出资义务,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在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认定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关键。其次,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对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此时虽然公司未申请破产,未进入破产程序,但显然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可以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在此情形下,允许债权人通过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方式来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相较于申请破产而适用“破产加速”而言交易成本、维权成本更小,也更有利于形成理性的股东认缴秩序,解决公司故意赖债现象。但是,在适用加速到期后,股东需要承担的出资义务系因公司满足特定情形而形成,与已届出资期限但未按期实缴而形成的出资义务,在责任成因、期限利益及主观过错程度上均有所不同,在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原本享有期限利益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并非自然到期,而是因发生法定情形而被加速到期,股东对该期限的具体形成难以提前预知,实缴行为也相对被动,故其承担的出资责任与明知已到期而未出资的股东应当有所区别,因此,要求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为合理,也更能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期限利益。最后,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李勇而言,其受让王红伟转让的股权后,认缴金额变为400万元,均未实缴到位,虽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沃特斯公司已于2020年9月21日出现了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但并未申请破产,因此李勇作为公司股东,对其未出资部分可以适用加速到期,故朗建公司有权主张李勇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苏州斯洁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蔡伦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再80号

  本院再审认为:在本案受理时,法院并未受理赤文公司破产案件。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相关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赤文公司对斯洁科公司的付款义务,且因赤文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善兰、蔡伦虽然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王善兰对赤文公司实际出资了30万元,但该电子回单的客户附言投资款系王善兰个人单方面作出,其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如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善兰对赤文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出资30万元义务。因此,王善兰、蔡伦作为赤文公司的股东,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就生效判决中赤文公司应向斯洁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斯洁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赤文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并判决驳回斯洁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再审予以纠正,故斯洁科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三、总结

  在公司非破产、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法院牺牲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面对类似案件由于理解不同,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直至最高人法院《九民纪要》出台,首次以但书的情形规定了在非破产、清算的情形下股东出资责任可以加速到期。由此可见,认缴制下的加速到期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虽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也是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态度已经倾向保护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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