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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A银行诉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3)某中民初字第10620号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A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后裁定中止执行。
2019年8月13日,法院作出(2019)某01执异字第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甲公司为第1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2021年11月4日,甲公司以得知某法院第70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对第1062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突如其来的诉讼,被告茫然。遂向张律师寻求帮助并委托代理。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应诉并提交答辩材料。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律师解读】
一、攻防博弈,趋利避害,是理性人的理智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方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攻防博弈关系。甲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自认为充分、足够的证据,处于一种“攻”的状态;被告对甲公司的主张提出抗辩,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相对处于一种“守”的状态,但并非绝对的“消极防守”,也应善于针对甲公司的主张或证据进行“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源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都有权利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以便进行辩论和诉讼对抗。答辩就是被告针对甲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未开庭,双方即已进入攻防博弈的战斗之中。
本案中,甲公司收到被告答辩状和相关材料信息后,未经判决,申请撤诉。实际是对起诉的自我否定。正应了“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的俗语,特别是在双方都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都会针对双方的主张、证据及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预判并考虑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案,趋利避害,理性人应当做出理智选择。
二、适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有条件的,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2019年)认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不同股东的具体情形,对于没有怠于清算义务的股东,不控制公司主要财产,也不掌控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的股东,或虽“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股东,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适用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结果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股东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甲公司以认定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九民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的债权,源于人民法院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3)某中民初字第10620号民事判决,甲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其依法受让取得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亦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包括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甲公司在2019年受让债权时,即应当知道该债权源于2004年,已经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三年期间。即不论被告是否应当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都可以依据诉讼时效规定予以拒绝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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