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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 年 3 月 25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同月 31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就B公司信息化建设一期采购项目为B公司提供技术人员服务,其中高级开发工程师 4 人,服务费用为 2.95 万元(人/月);中级开发工程师 5人,服务费用为 2.1 万元(人/月),合同总金额为 223 万元。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B公司足额提供技术人员,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作共赢原则协助B公司完成该项目开发建设。2018 年底,A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B公司至今迟迟未支付剩余 108.8 万元的合同款项。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B公司已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涉案合同第六部分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办法的约定,若B公司拖欠款项达一个月以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按欠付金额的 10%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A公司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欠款 108.8 万元, 支付违约金 10.88 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 108.8万元及违约金 10.88 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5, 571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律师解读】
一、关于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A公司于 2019 年11月沟通中仍对付款事宜进行过催要,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B公司主张按照最后一次付款计算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责任及赔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B公司表示在2017年 5、6月份前后发现A公司派驻人员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故而叫停了涉案合同的履行。此时涉案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尚未届满,如B公司需要提前终止涉案合同的履行应当向A公司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B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进行佐证。从A公司提交的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来看,A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参与相关工作,且多次询问付款事宜,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对接人员均未对此发表相反意见。涉案合同约定B公司信息化建设一期采购项目已经完成验收,项目后期虽然A公司派驻的人员减少,但根据沟通记录来看,A公司按照B公司的指示完成了各项工作内容。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A公司的技术服务内容已经完成,B公司应当如约支付相关费用。庭审中,A公司确认其已经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费用共计 114.2 万元,涉案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上限为 223万元,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 108.8 万元及违约金 10.88万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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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在充分与A公司沟通后依据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为委托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获得委托人极大的认可。本案令市场主体明白了诚信履行约定和义务的必要性,使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得以良好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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