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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丽案、翟欣欣案看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2023-06-23

本案中,翟欣欣被启动刑事追责,让坏人得到应有惩罚,既彰显正义,大快人心,又是我国法治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现实写照。 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强则国强。让我们共同见证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实现若干代、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理想。

从包丽案、翟欣欣案看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法履君

2023.6.15,曾引爆网络舆情的PUA(精神控制)致死第一案----“包丽”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瀚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包丽是化名,与被告人牟林瀚都是北京大学的学生,牟曾担任北大学生会体育部部长,两人于2018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居不久,牟就以包丽不是处女,第一次给了前男友为理由,对包丽进行持续不断的精神折磨和洗脑,通过不停的谩骂和侮辱,打击和摧毁包丽的自尊心,对包丽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

牟要求包丽称他为主人,要求她做了“我是牟林瀚的狗”的文身,动辄就要求包丽自己扇自己耳光、下跪认错,并配合录制性爱视频。

虐待和侮辱只有一次和无数次的区别,渣男是不可能满足,更不可能主动收手的。

2019年6月和8月,在牟的折磨和挑唆下,包丽两次自杀未遂,其中第二次,医院还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10.9中午,包丽在宾馆服下两盒晕车药后,发送了“我命由天不由我”的最后一条微博后,陷入了昏迷。牟最先得知消息,赶到现场后,并未及时救助,于当晚接近23点才把包丽送到医院。抢救20天后,包丽被宣布为脑死亡,于2020.4.11撒手人寰,年仅24岁。

2020.6.9,牟涉嫌虐待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015.11.1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纳入虐待罪主体范围中,让发生在学校、医院等家庭之外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大大增强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但现行刑法未明确把恋爱对象纳入虐待罪主体范围。在本案中,公安、检察机关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深入领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准确理解和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原则,将两人有过在一起生活和分别见了双方家长的这些行为,定性为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才得以按照虐待罪起诉

法律文书中是这样阐述的:“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过程中,被告人牟林瀚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被害人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量刑为三年二个月,在法定刑期二到七年中,处于偏轻位置。不难想象,合议庭法官承受并抗住了舆论的压力,是完全按照证据、情节,依法作出的判断和裁决。

法履君认为,这个量刑幅度是适当的,虽然被告人令人切齿痛恨,且至今被告人和其家人,都没有向被害人家人道歉,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包括自杀身亡这一次,故量刑三年二个月,是罚当其罪的。

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包丽案都将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里程碑式案件,我们能从中看到“实事求是”和“司法为民”理念的贯彻执行,能看到司法活动对立法的补充和推动作用,能感受到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2023.5.20,WePhone 创始人苏享茂的亲属签收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告知书》,公安机关决定对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随后,翟欣欣被批捕。

与同样发生在海淀区包丽案相比,为了公平正义,为了让受害人不致含冤九泉,苏享茂的亲属付出了更长时间(七年)的努力。让我们一起为他们点赞,他们的不屈信念和坚持不懈,不但积极推动了对翟欣欣的公正处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推动了法治进步。

让我们一起来作一个简单回溯。

2017.9.7,37岁的苏享茂在住所跳楼自杀,自杀前留下遗言,表示自己是被前妻翟欣欣威胁勒索千万财产,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舆论一片哗然,民众为翟欣欣是否骗婚和敲诈展开激烈讨论,因此本案又被成为中国骗婚第一案。

被害人亲属当天即以苏享茂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亲属不服。又先后提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复核,仍然未能立案。

但苏享茂的亲属没有放弃,他们随即启动了民事诉讼,要求翟欣欣返还苏享茂的财产。他们努力寻找知情人,请求知情人作证,以伸张正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苏享茂买房的那家开发商售楼人员、苏享茂受胁迫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公证员的证词,起到了重要作用,让我们也一起为这些有良心和责任感的证人点赞。

2023年4月,法院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翟欣欣应退还苏享茂亲属近1000万元财物,并被撤销两套房产的所有权。

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欣欣在《离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存在对苏享茂的胁迫,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及基于《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财产部分是苏享茂在恐惧、恐慌情况下作出的非真实意思,应予撤销。”

“本案中,根据苏永唐、魏承娇提供的微信记录、苏享茂临终微博内容可以认定,翟欣欣的胁迫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原因之一”。

因翟欣欣中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翟欣欣已实际退还苏享茂亲属660万元。

正义只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也许有人会认为,公安机关最初不立案,存在过失或不作为。但法履君的看法恰恰相反。

法履君认为,本案也将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里程碑式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不但无过,而且有功,我们也应当为他们点赞,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当初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这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必要保护,也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滥用职权。

从本案实际看,苏享茂、翟欣欣曾经是夫妻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还有赠与的法律关系牵涉其中,苏享茂亲属最初是以诈骗为由控告。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案因极易和经济纠纷混淆,立案标准更为严格,公安机关内部也会担心违法介入经济纠纷,立案极为慎重。现行刑法规定,诈骗要立案和定罪,必须证明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具有较大的难度。

故当初苏享茂亲属以涉嫌诈骗报案时,确实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但无法判断是否非法占有,就连基本的犯罪事实也没法确认。

那么,有朋友可能会追问,如果当初是以敲诈勒索来报案,是不是就可以立案了呢?

法履君认为,也是不行的。就本案发展来看,敲诈勒索的证据链是后来才形成的。在当初,公安机关是不能以受害人遗言的单方面说法,来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的。禁止有罪推定,先抓人再找证据,是新刑法的最大进步,绝不能开历史的倒车。

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都不可能做到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就会大概率冤枉不少好人;力争做到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才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追求的刑事司法目标。

二、公安机关最近作出的立案决定也是正确的,且一举改变了司法系统之前的一般做法,具有标杆意义,对犯罪分子也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在过去,我国司法机关的一般做法是,对大量的轻罪,如当事人

放弃了刑事控告,改为启动民事诉讼后,不管民事诉讼结果如何,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再以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依职权再启动刑事侦查;当事人再就同一案件提出新的刑事控告的,司法机关也不会予以支持,即“一事不再理”。

本案中,翟欣欣被启动刑事追责,让坏人得到应有惩罚,既彰显正义,大快人心,又是我国法治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现实写照。

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强则国强。让我们共同见证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实现若干代、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理想。


2026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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