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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被追责的分析和建议
最近,在资深注册会计师圈子里疯传一篇署名并购圈的《颠覆性判决!和证监会对簿公堂后,签字注册会计师被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文章,文中惊呼,“颤抖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并全文转发了北京市高院的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复184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杨文蔚,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易会满。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嘉程,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蕊蕊,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1001-1008房。法定代表人:蒋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前明,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仪,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杨文蔚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金融法院在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2022)京74执118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向该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该院以(2022)京74执异200号立案审查。中国证监会称,申请追加杨文蔚为(2022)京74执118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我会申请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法院已依法受理,准予强制执行。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完全缴纳罚没款。杨文蔚作为被执行人合伙人,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系被执行人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我会特申请追加杨文蔚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金融法院查明,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院作出的(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证监会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22)京74执118号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院审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一、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杨文蔚是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证据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文蔚是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且该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被执行人和杨文蔚。证据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第26-27页,证明杨文蔚是被执行人的合伙人,也是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和杨文蔚均表示对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且均无证据出示。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杨文蔚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杨文蔚等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认定内容亦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故杨文蔚符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中国证监会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该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杨文蔚为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2)京74执118号〕的被执行人。杨文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其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构成对其本人的变相行政处罚,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依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并未明确杨文蔚应当对相应罚没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不属于该项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如法院应中国证监会之请求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无异于要求其与合伙企业一同承担缴纳罚没款的责任,系变相行政处罚。这一处理尽管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作为依据,但中国证监会向法院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因对杨文蔚的利益存在影响而可被归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仍然需要遵循行政法,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作出。其二,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或将构成一事两罚,超过必要限度,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杨文蔚对康美药业审计未勤勉尽责一案,中国证监会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杨文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系对审计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的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承前所述,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构成变相行政处罚,使其与合伙企业一同承担罚款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一事不两罚”的规定,有失公平。其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杨文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单独存在,中国证监会仅凭对前者的处罚文件及对合伙企业法相关法条的机械理解,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存在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其四,若北京金融法院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穿透合伙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判例出现,将对于证券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不利于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违背支持发展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初心,严重打击证券相关中介行业执业人员的信心及积极性。故法院应该合理考虑可能的社会影响,审慎作出裁定。在整个康美药业案件的执法过程中,作为企业造假的受害人,杨文蔚一直保持理性克制的情绪对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配合和服从。杨文蔚认为,这次追加行为在行政处罚的程序性方面存在法律障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执法的底线,对于中国证监会明显侵犯公民权益及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中国证监会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杨文蔚复议请求。理由如下:一、我方有权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产申请执行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2月18日,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杨文蔚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杨文蔚等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按期足额缴纳罚没款,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我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执行,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执118号准予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方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执异200号裁定予以支持。二、在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杨文蔚作为事务所合伙人,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故杨文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追加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对北京金融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文蔚系合伙企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2022)京74执118号案件中该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该案被执行人。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综上,(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杨文蔚的复议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德海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公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 霖
书 记 员 闫 玥
对此,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片哗然,普遍喊冤,合伙人们人人自危。普遍意见是不理解,不认可,认为惩罚过重、赔偿太高,让本就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进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雪上加霜;且低收费等很多事情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左右和改变的,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按比例的有限连带责任似乎更加公平合理。
对此,法履君却有着不太一样的看法。法履君认为:
一、此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阶段的裁定书,只能称为裁定或裁决。此署名文章中称之为判决,是不准确的。
二、这是依法作出的裁定,谈不上颠覆性。裁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民法典》、《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充足。
三、证监会其实已经手下留情了。按法律规定,在首次申请执行时,就可以申请追加这个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而证监会是在法院确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后来才申请追加的;也没有看到证监会依法申请追加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说明证监会其实是知晓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易的,本意也是不想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奈何涉案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能力,而又不能让行政处罚完全沦为一纸空文,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从根本上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只能通过大幅度提高收费、审慎执业来覆盖行业特有的高风险。这两点做得不好,是行业自己的责任,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等无关,毕竟没有人强迫你低价承揽业务,也没有人强迫你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从去年开始,法履君看到已经有IPO(首次公开上市)业务,注
册会计师的收费较大幅度超过律师了,这是整个行业风险意识提高的体现,衷心希望这会逐渐成为常态。
除了整体撰写招股说明书、承担更大的责任外(国外主要由律师撰写,国内主要由券商撰写,但已有律师撰写的案例出现),在IPO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本就应较大幅度高于律师,因审计工作如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在是太繁琐了,工作量和责任(见下文提到的实际判例)都远远大于律师。之前收费低,只能怪行业太内卷,恶性低价竞争,自贬身价。
五、因为全行业整体实际收费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两个公开的秘密,一是由助理大量代替注册会计师到现场工作,二是大幅省略审计程序和底稿。不管原因如何和是否合理,实质这就是属于自己主动忽略风险,当然应责任自担,故被处罚乃至巨额处罚,一点都不奇怪,更不冤枉,但确实值得同情(见下文建议部分)。
六、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从本质上讲都是高风险行业,其社会职能都是市场经济的“看门狗”、公众利益的守门人,独立性、客观性是二者共同的灵魂,因社会公众和主管部门都对其抱有厚望、寄以重托。
如果为了区区五斗米折腰,主动忽视风险,缺乏对法律、规则、
诚信的敬畏之心,可以说就会风险大如天,每一个业务都可能会被赔得倾家荡产,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天道”。
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形成的原因复杂。理性地看,很多问题,都只能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在行业拐点、行业新政到来之前,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自己
保护自己,谨慎、谨慎、再谨慎,小心、小心、再小心。
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会计司的某负责人,再一次公开讲话中说到,“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判例,对券商是判处本业务收费10倍的惩罚性赔偿,律师是100倍,注册会计师是1000倍,在主管部门、法院眼里,财务造假的危害最大,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故应承担最重的责任。
但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在这三家里面,收费一般是最低的,券商收费是最高的。财政部也在和证监会、法院沟通,但还没有什么效果。
审计业务收费越来越低,已经到了很不正常、违反常识的程度。比如有一家央企(不点名),十年前的年度审计费用是1亿元,现在的营收、利润都是十年前的若干倍,但年度审计费用降到了2000万。财政部找国资委沟通,国资委答复这没法管,这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且是走了正规的招投标流程的,如果觉得低,那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都不投标啊。
因严查兼职,相当比例的注册会计师被注销执业证书,但大量考过资格的年轻人不愿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原因主要是收入低、担心风险、工作量大。执业人数较大幅度较少,行业人才出现断档,注册会计师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行业前景难言乐观。”
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和难点,法履君有如下几点不成熟的政策或立法建议,权当抛砖引玉:
一、把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改为审计署。原因是财
政部现在同时主管会计和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而会计职业和社会审计职业本质上是冲突的,审计是对会计的监督。财政部相当于是在双手互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逻辑上就属于自相矛盾,故时常会感到无处着手。
从独立性、权威性和政府职能分工来看,审计署比财政部更加
适合统一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
二、如能更进一步,由审计署统一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把审
计署再划归纪监委统管,就更增加了审计的权威性,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从逻辑上讲,纪检、监察、审计业务性质类似,职能有共通之
处。如放在一起,效率会更高,效果会更好。
三、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企、上市公司、外
资企业、金融企业的审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但由被审计单位买单,中标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对其他民营企业的审计,仍沿用现有市场模式,但严管收费,
要求每一个审计合同必须及时上报,发现低于国家规定价格的,没收会计师事务所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付费的十倍罚款;且审计报告无效,必须另外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四、也可考虑把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收归国有,变为财政差
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保证基本收入,同时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包括和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来体现多劳多得和合规经营。
类似于医院和大学。
五、中央财政划拨专项奖金,对现有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
满二十年、且仍在继续执业(或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25年以上,已退休)的注册会计师给予一次性重奖(只能二选一,享受一次),奖金金额不低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五倍。“千金买马骨”,以激励年轻人到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执业。
同时,参照深圳市南山区、福田区对年轻律师的扶持政策,安排人才房指标或人才补贴、发放前三年执业津贴等,帮助年轻的注册会计师度过起步期的经济难关。
六、对行业内热议的注册会计师如何核定职称的问题,可以考
虑和会计系列职称进行无缝衔接,兼顾公平。
1、考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即享受会计中级职称待遇;
2、考过注册会计师资格,同时又已获评为会计中级职称的,享
受副高级职称待遇;
3、考过注册会计师资格,同时又已获评为会计高级职称的,享
受正高级职称待遇;
4、考过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满5年的,
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
5、考过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满20年的,
享受正高级职称待遇。
法履君相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在这里,法履君向秉持职业操守、连续执业30年以上的全国的资深注册会计师们(不论是否已退休)致以崇高的敬意!你们和新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同行,一路坚持走下来,不忘初心,不负使命,克难度艰,真不容易,你们是当之无愧的时代先锋和民族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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