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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4----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
20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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