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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10----正当防卫4
法履君
(承前)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 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 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
人数 、 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2、 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里是指具
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3、 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
当是与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二到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4、 准确把握一般方位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
起因条件的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接着前面已经学习了的因果关系,正当防卫是公认的刑法的第二
个难点。
现行刑法于1997年实施后,由于缺乏必要的解释,以及受司法机关的观念、经验等因素影响,正当防卫长期沦为“僵尸条款”。不少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追究了防卫人的刑事责任。很多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也不敢大胆实施正当防卫,担心被追责。
法发(2020)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法治的又一次巨大进步,通篇体现的都是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给防卫人以法律武器和勇气,从而给不法侵害人以巨大震慑,达到从源头上减少不法侵害的目的。
指导意见实施以来,陆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司法机关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高水平的办案能力,正确定性为正当防卫,均没有追究防卫人的任何法律责任,造成了广泛的、良好的社会影响。
在任何国家,法律的完善、法治的进步,都是一个异常艰难和渐进的过程的过程,但路虽远,行必达。
法履君对此充满信心。
(未完待续)
20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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