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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24----犯罪中止2
法履君
(承前)
犯罪中止的条件(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
2、自动性。
这是其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
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弗兰克公式中的“能达目的而不欲”。这里的“能”和“欲达目的而不能”中的“不能”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是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3、客观性。
指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施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结果。
(未完待续)
20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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