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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31----共同犯罪4
法履君
(承前)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必须有共同行为(非相同行为)。
(1)共同的犯罪行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共同行为指向相同的犯罪客体,二是共同行为是犯罪发生的原因,每个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不论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同一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都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至少可能表现为下列五种情况:
A、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B、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C、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D、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E、共谋行为。其中有共谋行为而未实际参与犯罪的,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A、共同实行行为。即各个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
B、共同预备行为。即各个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
C、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即在共同行为人中,有仅实施预备行为的,也有仅实施实行行为的。
(4)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的因果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与结果之间发生因果关系,即整体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人的分工可能不同,参与的程度不一样,但只要他们的行为围绕着共同的犯罪目的,彼此联系、相互配合而进行,那么,各种行为的总和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也是共同犯罪一人行为造成的结果全员负责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心理因果关系。
(未完待续)
202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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