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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36----共同犯罪9
法履君
(承前)
共同犯罪与身份。
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按有身份者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一般公民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应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参与人均具有身份,并且利用各自身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3、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然是共犯。因特定的个人要素导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然科处通常刑罚。
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罪时,构成该犯的共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
(未完待续)
20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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