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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58----罪数论8
法履君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1、在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论处。但有一个例外,即受贿又犯渎职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按其规定处理。
(1)从一重罪论处。如受贿而徇私枉法的。
(2)法定一罪论处。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有受贿行为的,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而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处理。
(3)并罚。其中较为常见的有:
A、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
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查出的;
B、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
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的,是直接作为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节;
C、保险诈骗行为与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
害、强奸、侮辱的(需注意不一定是牵连犯,更多情况下是另起犯意);
E、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
罪行的;
F、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的(不一定都是牵连犯)。
20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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