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服务温暖人心! 依法治国,重在履行。正义普照,科技赋能。

北京

切换城市

 当前位置:法履网 > 法律咨询问答
常见问题
小区的共用设施有哪些?
【法律意见】小区的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具体有: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假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188  2022-03-01
共用设施被损坏了怎么办?
【法律意见】小区共用设施被他人损坏,在能够找到相关责任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果还因此造成了其他损失的话,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能找到损坏共用设施的责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警察协助找到相关责任人。如果被损坏的共用设施急需维修的话,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由业主共同出资进行维修;属于其他人所有的,由设施所有人承担维修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由物业公司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待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后,承担了维修费用的一方可以向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如果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被人为损坏,而物业公司也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的话,也可以让物业公司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若找到了相关责任人,但是对方拒不赔偿也不承担维修责任的话,可以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选举业主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6  2022-03-01
小区共用设施归谁所有?
【法律意见】共用设施对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与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的共用设施,如: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无论购房合同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不作为小区的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也没有重要影响的共用设施,如:会所、户外广告位等,如果购房合同对其归属有约定,就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其归属。
 195  2022-03-01
小区公用部分,业主可以占用吗?
【法律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多占、独占。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占用公用部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69  2022-03-01
部分业主有权处置共用楼道吗?
【法律意见】楼道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业主使用共用楼道是其享有共有权的表现,但应按照楼道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 对于楼道的使用不能违反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楼道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不能阻止、剥夺或限制其他业主的合理使用,也不能在使用中有妨害他人的行为,也不能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共用楼道作为个人用途。
 163  2022-03-01
业主专有权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意见】业主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153  2022-03-01

 推荐律师

菁英律师
更多内容 >
法律咨询
MORE >
  • 交通事故
  • 婚姻问题
  • 消费维权
  • 劳动纠纷
  • 借贷纠纷
  • 遗产继承
  • 医疗纠纷
  • 物业纠纷
  • 雇佣侵权
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1位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上述规定 47 条第 2 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位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只是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从而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位律师回复

验证码

判决书-法律意见书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法履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